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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10:25:01浏览140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审判前决定责令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其依法执行,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这是一项限制个人自由的有条件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拘留,另一方面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以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有序进行。从适用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轻微或者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60条及1998年6月29日**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7日**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应当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应当逮捕的怀孕或者哺乳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经审查,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次和第二次审判),取保候审对社会无害的;

(七)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认为可能出境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可以取保候审。

(八)对于被请求逮捕后未经检察机关复议或者审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或者审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也决定对有严重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作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二。担保人和存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担保人问题

保证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后的亲友。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它与本案无关;2、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4、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是否愿意作保证人进行审查,不愿意作保证人的,不确定为保证人。

此外,根据**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或丧失保证条件,犯罪嫌疑人应重新提出保证人或变更保证金的保证方式。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5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 (1)监督担保人未经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 (三)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证言; (4)、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被保证人发现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报告。

(2)保证金的发放

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以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他们随时待命。

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保证金。由于单一的保证人制度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保证金制度。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找到合格保证人时,取保候审的适用受到限制的问题。同时,它有利于为执行罚款、没收财产和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处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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