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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10:25:01浏览140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支付。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的规定和**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四条第《刑事诉讼法》款的规定,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存款数额,**低存款数额为1000元。**低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受到的处罚的严重程度以及认罪悔改的表现来确定。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保证金的上限。在实践中,一些公安和司法机关收取巨额保证金。作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保证金的**高限额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罚款的**高限额为限,不得收取过多的保证金。

(3)、单担保和双担保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3条在“提供担保人”和“支付保证金”之间使用了“或”一词,这是一个可选的表达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通常采取双重保险的形式,即要求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保证金制度的立法意图。对此,1999年8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上述做法,公安、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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