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21:55:02浏览70次
2006年8月30日,被告人王驾驶拖拉机通过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虾湾15公里200米处时,为躲避车辆,在向右转的过程中与受害人李抓伤,经抢救无效,致使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依法扣留了被告人王的驾驶证。9月20日,王被取保候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指出,被告人所犯的两罪均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社会危害较小。此外,在两起犯罪之后,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尽一切努力补偿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并取得受害人家庭成员的理解。另外,被告主动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终,法院未采纳其申请缓刑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被取保候审时,仍是一辆无照驾驶的机动车,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如果对他实行缓刑,很难保证同样的情况不会再次发生,从而危及社会。事故发生后,被告弃车逃离现场,逃了一年零六个月。情况特别糟糕,对受害者的赔偿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对被告人王不适用缓刑。
作者:曹佳,上饶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