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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09:55:02浏览88次

第十九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担保人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策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保证人或者再次交纳保证金,或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接到决策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决策机关执行。

第二十一条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员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又未故意犯罪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退还全部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取保候审人员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银行接收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侦查阶段或者起诉阶段已经取保候审,案件转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担保方式或者强制措施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作出新的取保候审决定。原则上,如果担保人被保释,保证金的数额不会改变,保证金也不会被重新收取。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理机关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担保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受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原决策机关收到受理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受理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担保方式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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