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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督考察记录,取保候审监督

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5:35:02浏览1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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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间,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担保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不愿意继续担保的担保人的申请或者发现担保条件已经丧失的三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在执行期间发现自己丧失保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没收保证金,并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补交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并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释放取保候审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又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时退还取保候审款。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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