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取保候审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20:40:05浏览90次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与本案无关。
(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担保人未报告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
(二)传唤时及时到达案件;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推荐担保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保证金应当退还。
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地;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及时到达提审地点;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证言;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中断。发现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释放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知。
第五十九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条有证据证明
(2)受害者或亲眼看见他的人认定他是罪犯;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多重犯罪嫌疑人、团伙犯罪嫌疑人。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扣押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移送党的;
(二)通缉档案;
(3)越狱;
(4)被追求。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但妨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者。当发现该人不应被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释放,并必须签发释放证书。对于那些需要被逮捕但证据不足的人,他们可以在审判前获得一名担保人,或者在监视居住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