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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少判几年加几万,判了缓刑给十万”的律师代理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5-26 10:45:02浏览138次

“案例”

2001年3月15日,林宜的兄弟林二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拘留。3月24日,林怡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约《委托协议》。协议规定,林怡委托律师事务所为林二提供法律援助。委托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一审结束,委托费用为4000元。协议签订后,林怡根据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4000元的代理费。该律师事务所还指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林二。2001年4月14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结论是,犯罪嫌疑人林二收受了价值3.6万元的贿赂。12月6日,林怡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委托协议补充》,双方同意“根据委托辩护的实际效果与代理费用的支付相结合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委托人出庭辩护后,犯罪嫌疑人林二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委托人增加委托人代理费1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次支付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给付人民币5万元;他被判重刑,每年支付8万元。二。林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委托方应当一次性向受托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 3.合同签订后,委托方一次性向受托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如果防御效果达到上述规定的效果,不足部分由委托方支付。抗辩无效的,受托方应将多付的款项返还委托方。补充协议签订后,林将分两次向律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律师事务所于12月7日和12月8日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林二。林二提出了一个事实,即部分贿赂资金被用于官方活动。律师事务所向相关人员核实了他提出的新事实。

2002年10月12日,法院判定林二受贿。然而,鉴于犯罪发生后,他能够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主动归还赃物,并确实表现出悔意。与此同时,考虑到林二的一些赃款被用于公务,而林二平时表现一直很好,而且是初犯,他被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该律师事务所开始督促林怡支付补充协议应支付的剩余5万元。林宜没有付钱。2003年5月,林总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在与他签订《委托协议补充》时有欺诈行为。协议的内容明显不公平,要求确认《委托协议的补充》无效。在审判过程中,林翼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律师事务所存在欺诈行为。

“分歧”

对于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林怡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协议》和《委托协议补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和真实意图签订了合同。律师事务所为林怡提供法律服务应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律师作为客户,利用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帮助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客户享有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或免受不当侵犯。双方就法律服务的几个问题达成了有条件的协议,完全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也明确规定仅供律师参考。实际上,如何收费以及如何提供法律服务都是基于客户和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委托人认为律师费太高,没有法律依据。委托人暗示委托人在签署《委托协议补充》时有欺诈行为,但没有相关证据。因此,客户要求解除委托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是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应当按照职业道德规范和《律师法》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收费标准确实没有行业规定。然而,《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即使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翟超之间关于"少几年加几万年,缓刑10万年"的协议显然是以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为基础的,是协议的实质和实现协议的先决条件。应当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共权力,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活动旨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护社会主义财产,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因此,司法活动不能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前提。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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