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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缓刑制度概述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4 21:54:02浏览76次

根据《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根据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年的犯罪分子的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布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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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和**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缓刑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律文书和罪犯应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将罪犯移交单位或基层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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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宣告缓刑的,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令,接受监督检查。户口迁移应当经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如果没有额外剥夺政治权利,在试用期内不得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缓刑犯如果参加劳动,就应该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应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的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决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和有关群众组织公开宣布侦查终结,不再经过其他法定程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新的犯罪或者有不作为犯罪,又没有判决,需要撤销缓刑的,审判新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的犯罪或者不作为犯罪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并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原审宣告缓刑的,审判新的犯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审宣告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确认前的羁押日期不能作为缓刑考验期。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或者遗漏了尚未判决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判处实际刑罚,已经执行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得从刑期中扣除。但是,执行判决前的拘留日期应与判决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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