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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和假释的区别,保护观察制度与缓刑、假释的考察监督

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2 16:27:02浏览101次

摘要:国外刑法中的保护与观察制度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监督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本文介绍了保护性观察制度,并将其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和假释监督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我国缓刑和假释监督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主题词:保护、观察、调查、监督、缓刑和假释

保护性观察制度是西方国家成功的安全处罚制度。它与缓刑和假释制度相结合,即对缓刑和假释犯进行保护性观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刑法对缓刑犯和假释犯保护的考察与对缓刑犯和假释犯的调查和监督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护性观察制度,并与缓刑、假释的侦查监督进行比较,将有利于我国刑罚制度和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一、保护和观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护观察,也称为保护管束(缓刑;);保护性控制)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属于安全处罚的一种。

这是一种监督和保护措施,不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危害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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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命令他们遵守某些事项。鉴定员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帮助,以改善和改造他们。[1]这种惩戒制度起源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巡视员”和他们的机构“儿童委员会”,该机构承担了保护青少年的任务,以及1869年形成的适用于青少年罪犯的保护性观察制度。在法律上,波士顿在1878年和马萨诸塞州在1880年先后承认这种保护性观察系统适用于少年犯。英国1907年8月21日的《初犯者缓刑法》(ProbationFirsToffenderSact)和1908年的《少年法》也证实了这种保护和观察系统。[2]这一制度后来被德、法、瑞、意、日等国确认,现在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处罚适用于少年犯,而不是少数情况下的处罚,更适用于缓刑犯和假释犯作为附带处罚,即缓刑犯和假释犯应在考验期内接受保护性观察、监督和检查。

保护观察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调查和监督。保护观察前的调查是为了了解每个受控人员的情况,清除其环境中的障碍,根据他们的需要决定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有效的观察和保护,以便成功地完成改进。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决定对囚犯进行保护之前,应调查他们的个人和社会状况。理想的保护性观察前调查应包括罪犯的犯罪经历、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家庭亲属关系、居住场所及周边环境、学习经历、职业经历、成瘾、身心健康、生活设计等。[3]

根据调查,法院决定对罪犯进行保护和观察,并根据个体差异确定其具体的行为规则,即在保护和观察期间,被保护和观察的对象必须遵守某些事项,这些事项大致可分为: (1)便于保护和观察的事项,如居住在某个地方,定期向观察和保护组织报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等。(二)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事项,如不准与不良素食者交往、不涉入容易诱发犯罪的不良场所、不进行有害和邪恶的行为、接受治疗和保持善行。(三)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罚款、赔偿损失等需要法律判决的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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