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20:15:02浏览66次
对职务犯罪的拖延和豁免过多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情况越来越糟。据广西检察机关相关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作出有效判决3102件,3630人,其中56.7%获得赦免。这只是宽大判决的冰山一角。在一个县、市或省
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笔者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公诉、审判全过程有着清晰的认识,现就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超期不办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首先,职务犯罪的量刑起点低,范围广,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占绝对数量。
第二,缓刑条件有利于职务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如果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同时,第74条规定缓刑不适用于累犯。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缓刑有三个硬性条件: **,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起点低、量刑幅度大,为缓刑创造了条件。其次,它确实不会再危及社会。职务犯罪案件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故意犯罪),或者是不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过失犯罪)。无论哪种犯罪都与他的地位密切相关。一旦被判刑,他立即失去了原来的职能和权力,这是很自然的,"这将不会真正伤害社会了"。此外,“真的不再危害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已成为法院宣布缓刑的重要依据。 第三,它不是惯犯。由于上文第二点所述的原因,与工作有关的犯罪中很少有累犯。
第三,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方法给了职务犯罪分子一个很好的自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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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将自首。 《刑法》将“自首”解释为:当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讯问,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在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地方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将职务犯罪分子移交检察机关调查之前,会事先进行干预,以获取他们的供词。由于纪律委员会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司法机关”,根据现行司法惯例,在纪律委员会的早期干预下,法庭均已承认当值罪犯所作的真实陈述是“自首”的。但是,根据中国的《刑法》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轻罪的人可以免除处罚。这为中止与工作有关的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因为根据中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贪污或者收受贿赂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发现自首,可以减刑一次,对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可以判处刑罚,使缓刑成为可能。个人贪污、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构成自首情节的,绝对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