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缓刑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3 21:25:01浏览76次
10月26日,江苏如皋法院对唐、李、张、张毅等几个曾当场用汽车从施工现场偷柴油的人员作出一审判决。他们被发现殴打他人并强行抢劫财产。四人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罚款和剥夺政治权利。
经过事先预谋,2006年1月10日下午,唐某和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从苏州市前往中国太平洋建筑集团中山路桥梁公司承建的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长庆沙环路东路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当晚晚些时候,唐某、李某、张某和张一娴驾驶小巴到施工现场,用钳子、锁和皮管吸油的方式偷走了负10号柴油。在盗窃过程中,公司负责建筑工地的陈某发现陈某插手阻止了盗窃。李某、张毅等人把陈某推进工棚殴打他。晚唐时期,有人从工地油罐中提取了2.65吨负10号柴油,价值14045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唐某等人均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们的所有行为都违反了刑法,构成抢劫。其中,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新的罪,应撤销缓刑,对几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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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滨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钟以盗窃罪判处李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唐和张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