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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共犯量刑标准,开设赌场罪参与者

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3:53:02浏览109次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场所而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协助的,是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下面由五六懂法网详细介绍

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会员开发、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

(二)为赌博场所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在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站、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或者在赌博网站投放100个以上广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上述行为仍在进行;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渠道、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执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故意销毁或者修改数据、账册,逃避侦查或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

(四)证明行为人知道的其他证据。

已经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庭,但不影响已经到庭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经到庭的人定罪处罚。

(主编: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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