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19 14:52:02浏览108次
余X、朱X、朱X犯赌博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行子楚第13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余X,男。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他于2008年9月3日出狱。本案于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男。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朱X,男。本案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朱某、朱某犯赌博罪[2010]10453号,并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审,并举行公开审理。被告人于X、朱X、朱X及辩护人杨燕婷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公诉机关起诉了这项指控。从2009年初至2010年2月22日,被告余某代理赌博网站牟利,并将境外“太阳城”百家乐赌博网站、“永利高”球赌博网站和“皇冠”球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分发给多个账号和密码。通过分账,杂文(单独处理)等人就会赌博。
被告朱某在取得赌博代理人账号和密码后,又分支了几个账号和密码,将被告朱某发展为其下属代理人,并由主办国和(均单独办理)分配赌博账户。
被告人朱某在取得赌博代理人账号和密码后,将多个账号和密码分发给陈晓东、卢勇、陶莉、刘进(均单独办理)等人进行赌博。
被告人余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余X认罪态度好,对社会危害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于X、朱X、朱X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赌博人员、石树国、陈晓东、卢勇、陶莉、刘进等的证言,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检查意见和截获部分信息的光盘,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朱X、朱X为赌博网站牟利担任代理人,接受他人的投注和赌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X、朱X、朱X在法庭上可以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65条、第53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3月17日至2012年5月16日)。
二、被告人朱X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10月22日)。
3.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2月23日至2011年8月22日)。
沈X法官
2010年6月11日
职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