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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赌博认定,公职人员赌博违反什么纪律

来源:赌博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09:13:02浏览86次

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月13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其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犯赌博罪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很明确。以牟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攻利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资金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参与者总数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并向其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以牟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根据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将以赌博犯罪共犯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犯赌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国赌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根据司法解释,以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方式实施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人民法院审理赌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赌博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累犯资金。”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根据司法解释,在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兑换筹码的款物以及赌博所赢的款物属于赌资。如果赌博犯罪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那么赌博资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你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赢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数额来确定。依法追回赌资;赌博器材、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专门用于赌博的一切资金、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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