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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民间借款中利息并入了原款计算其利息是否合理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4 20:30:04浏览97次

【案件】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饶向原告邢借款11万元,同年6月12日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同意按1.25%的月利率计息,期限为一年。2014年6月11日,上述两段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60,525元,被告支付人民币1,525元后,向原告出具了“今天我以现金借款人民币1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5%,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借据。由于被告没有现金可偿还,2015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增加一年的利息以发行另一张借据,但被告拒绝发行,因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人民币14万元,并按约定的1.25%的月利率承担利息至付款日。被告辩称,当前借方金额仅包括本金125,000元,通过利润滚动累计至当前金额。

国家没有保护复利,复利应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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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审判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利息是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判给利息12.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发行的借据虽然存在复利,但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利息是原告的合法收入。如果被告重新签发借据,应视为建立了新的贷款关系,除非钱已经在被告的办公室,因此原告不需要履行交付贷款的义务。因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关于复利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逐步发展和变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最早并没有得到支持。最高法院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不受保护。”然后发展成有限的支持,即高利贷不能形成。最高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利润本金。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发现利息包含在本金中以计算复利,当利率超过第6条规定的限额时,超额利息将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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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它发展成了全力支持。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205条规定,作为借款人的法定义务,借款人应按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中未约定的利息除外),这意味着借款人未能按此规定支付利息,并将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双方没有约定的,逾期支付的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将到期未付的利息转入原资金,这当然不受法律法规的禁止。这是一种新认识的结果,即利息作为一种资本收入,是公民的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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