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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的区别,私募基金挪用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2 16:05:02浏览90次

本案是私募股权基金领域非法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管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在实践中,一些私募基金经理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和会计核算,监督基金财产的使用。将基金财产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是保证基金财产独立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的托管合作,获得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然而,事实上,它并没有按照约定将资产交给托管人保管,只是以托管的形式骗取了投资者的信任。

2.使用“对冲基金”的概念来迷惑和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对象广、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对投资者要求高的特点。中国的对冲基金起步较晚,“对冲基金”对投资者来说仍然是一个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的优势,用“对冲基金”的概念来“包装”产品,以迷惑和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往往不在同一个地方,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是,个托管人先将加盖其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在募集资金完成后将一份返还给托管人。三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距,即三方不在场同时签订合同,投资者和托管人不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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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合同,私募机构完成募集后,三方合同将返还给托管人,托管人的托管责任生效。由于完成募集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托管人不知道是否签订合同实现募集,也不知道募集的金额。本案中,Y公司充分利用这一惯例中的漏洞、托管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签订托管协议到成功融资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订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涉及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是Y公司高管和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友之间的信任,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一般不会仔细检查格式化的基金合同,因此很难发现合同的异常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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