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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借款合同履行地管辖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9 09:20:03浏览61次

一般来说,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但它只涉及钱,所以与一般合同相比,它有点特殊。关于贷款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中指定管辖,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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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接下来,您可以看看贷款合同执行地的管辖范围。贷款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合同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不明确。如果支付货币,应在收到货币的地方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7日法府第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批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贷款合同是双边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分别承担贷款和归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当将贷款留置,从而履行其义务。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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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争议的主题是支付货币,收款货币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于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澄清“接收方”是借款人(债务人)还是贷款人(债权人)。

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贷款人的所在地被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受让人”应该是贷款人(债权人)。从“接受”到“收到”的细微变化表明,贷贷关系中的合同履行地已从借款人(债务人)变更为贷款人(债权人)所在地。这里,“接受”应该强调“撤回”,而不是“接受”。

综上所述,随着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合同履行在贷款案件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本解释第十八条中的“接受方”应为贷款人(债权人),而非借款人(债务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本司法解释将在未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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