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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物损灭对抵押权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09 14:10:01浏览118次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能因抵押物的丧失而丧失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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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债权人不能主张通过处分抵押物获得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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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抵押物的损失对抵押权有什么影响呢?今天,网站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首先,当抵押品被损坏或丢失后,我应该怎么做

正常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可以在主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条件下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例如,如果担保物的毁损或灭失导致中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只有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才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二、抵押物损害对抵押权的影响

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担保物的损害或损失不一定会将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变成普通债权人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消灭,损失赔偿作为抵押物。”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的实现必须首先通过抵押物的价值来支付,如果抵押物不存在,抵押事实上就不能实现。但是,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当抵押人获得对抵押物损失的赔偿时,抵押权人仍需先支付其赔偿金。除非抵押物灭失并且没有替代物(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否则抵押权将被消灭。

可见,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抵押权并未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取得的价款(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或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物的替代物上行使抵押权,但这只是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以上是编译的内容。

生活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失去抵押品。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抵押权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而不受损害。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网站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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