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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范围法律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0 08:55:02浏览197次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 .私人贷款的利息条款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含利率)的四倍。”同时,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没有贷款利息协议,贷款人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贷款通常不会如此明确地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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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双方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在还款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到期时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在还款时支付”。

总而言之,你以前对利息没有一致意见,所以你没有权利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因无效原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间借贷合同。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合同签订主体的角度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0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能力有限的人。这些人只能从事适合他们年龄、智力和健康的民事活动。如果他们从事超出这一范围的民事活动,他们必须获得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承认,否则他们是无效合同,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来看,下列合同无效:

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未被委托人认可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与其本人签订的私人借贷合同;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代表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签订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人贷款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利用他人危险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方式签订的私人贷款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反了作为有效合同的行为人的意愿是真实的这一条件。

恶意串通形成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贷款合同。

(3)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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