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2 16:15:03浏览75次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基本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的反借贷抗辩没有实际发生,并且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资金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是否发生了借贷事实。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二款,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付款方式等本案主要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

(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之间对下列事项没有争议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能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借款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能够证明借款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