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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贷款,擅用他人房产证抵押贷款权利人起诉银行返还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13 08:20:02浏览55次

未经他人同意,银行擅自使用房地产许可证抵押贷款,未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无效。6月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宜丰县一家银行返还原告张的房产证。法院认定齐和胡已经结婚。1999年,原告张向原房主齐购买了一套房屋,7月,齐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同年10月,胡向被告的一家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以原告的房产证为担保。

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未由原告签字,抵押人栏加盖胡公章。此外,抵押担保承诺函中的抵押承诺人有胡签名,授权委托人签名栏加盖胡印章,但原告无委托手续。宜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核实了该房屋的抵押产权证,但未登记该房屋的其他权利。

胡仍欠被告贷款本息4万余元。

2006年11月,张接到一名银行员工的电话,被告知其产权证为他人担保贷款,并在银行进行抵押。张要求银行退还他的房产证,但协商不成,于是他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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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购买了齐、胡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协议。根据协议,原告已支付购房款,齐未向原告交付竣工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反,胡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以其贷款证明作为抵押,抵押登记程序没有原告的签字或盖章。虽然被告在发放贷款时核实了房屋产权证,但他并未登记他的其他权利,因此抵押应被视为无效,因此他命令被告银行退还原告张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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