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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多借贷,既要凭证更要合法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1-21 14:00:05浏览150次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出现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在借贷时要多注意一些事情,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接下来,小系列。com收集了一些关于私人借贷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需要凭证和合法性。欢迎阅读它们!民间借贷有很多争议,借贷需要凭证和合法性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应该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谋取利益。

[案例课程]

霍某和左某是朋友。在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的情况下,霍某以汇票形式借给左某人民币100万元。后来,左慕生只偿还了50万元,因票据转让无效,拒绝偿还剩余的50万元及利息。为了收回余款和利息,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票据转让无效,判处左某返还霍某50万元,并返还50万元利息的50%。

铜陵时代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是左某的朋友。2012年11月4日,左慕生向霍某借款100万元(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并书面同意借款期限为3个月。贷款到期后,霍某开始要求还款。在霍某的要求期内,左某仅偿还了50万元,余额以各种借口未偿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霍某起诉左某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左慕生认为,霍某与他之间没有私人借贷关系。霍某从未将涉及的银行汇票交给左某,霍某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左某返还诉状中的50万元。即使霍支付了汇票,那也是无效的。霍与左无相关业务关系,票据的发行、取得和转让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票据转让必须通过背书进行,否则不会产生票据转让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霍不是一个合格的主体。若霍未能证明其合法取得汇票,则要求驳回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安庆汇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空白背书转让给铜陵市毛物资有限公司和铜陵市金祥物资有限公司,再转让给龙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铜矿和铜陵市建筑有限公司。经铜陵市茂建设有限公司批准,霍某于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将汇票转借给左某生,双方无任何利益约定。在左牟生获得该草案后,于2013年3月20日转让并最终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的一家煤炭工业公司接受。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19日,左慕生分别支付给霍10万元,共计20万元。

[法律解释]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霍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霍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霍将所涉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左慕生,且两人之间的汇票转让无效,判决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左慕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霍某50万元,并返还霍某50万元利息的50%;上诉人霍某的其他主张被驳回。

诚信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石,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法院认定左慕生实际收到汇票并偿还了部分贷款,判决左慕生偿还剩余款项和利息。通过这一案件,法院弘扬了“守信用、可耻毁约”的社会主义道德,在司法活动中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通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如果没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如果当事人通过买卖、出借、非法贴现等方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没有背书,就会扰乱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这种情况下,霍和左就产生了举借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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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认定《借贷法》无效,双方应承担一半的利息损失。通过此案,法院告诫当事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遵守各种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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