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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3 09:35:03浏览113次

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金额的货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相同种类和金额的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资金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资金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第三方在贷款合同中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力如何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拍卖或变卖财产的价格折价或优先受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债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抵偿贷款。

其主要特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贷款合同的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当贷款期限届满两年以上,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期限届满甚至十年或八年,债权人从来没有向提供抵押的第三方收取过,而只向债务人收取过。在类似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贷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实际上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必须遵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第135条的相关规定,即贷款期限届满时,为两年以上(不含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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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向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保护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以上没有向第三方收取贷款,则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不能无限期地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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