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6 14:10:03浏览136次
长期以来,中国的合法贷款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尽管私人借贷非常活跃,但它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正因为如此,民间借贷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误导审判,使法院无法正确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陷入被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中的误区是什么
1.当事人的故意欺诈不容易被发现。
2.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往往被忽视。
3.在关键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我们不能客观地把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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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中,混合使用现象较为普遍。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误区及对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误区
长期以来,中国的合法贷款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尽管私人借贷非常活跃,但它一直处于“地下”状态。正因为如此,民间借贷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些困难。特别是,一些当事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误导审判,导致法院无法正确识别证据和适用法律,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当事人的故意欺诈不容易被发现。
伪造、涂改借据、合同、公证书、虚构借款人等。
二、在证据规则的适用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往往被忽视。
在司法实践中,当借贷关系的真实情况不明时,相当多的民事判决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法律依据,并判决原告败诉。然而,事实上,法律只是澄清了结果责任在举证责任中的含义,而没有规定为什么结果责任被分配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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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关键证据的证明力方面,我们不能客观地把握鉴定。
《证据规定》规定,一个案件的所有证据都应该从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每个证据之间的联系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判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单方面鉴定证据的案例。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原始证据和传递的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差异没有得到正确区分,有时被告主张的偿还事实仅由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词来确认;其他如形式要求有缺陷的“借据”或“收据”,未能综合其他证据,轻率地认定贷款关系的存在,导致事实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