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6 19:30:04浏览135次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债务偿还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已被撤销或关闭,开办单位(可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找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首先,如果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创业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企业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创业单位应当在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据:《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文件第五部分(法发(1993)8号)
(1)关于实行法人制度的部分规定如下:“在审理经济纠纷时,要认真实行法人制度。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不能追究。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其开办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登记时,投资者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责令投资者补足出资,清偿债务;注册资本虚假的,启动单位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私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所有者或者合伙人清偿。”(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第188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2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本不一致,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 (7)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企业虽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当一个企业启动时,出资者一般包括启动单位、股东和合伙人等。如果投资者已全部投资,债务将由企业资产承担,投资者的责任将不予追究(合伙人除外)。投资者不出资、不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追究出资差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第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