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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要怎么办呢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6 19:30:04浏览135次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债务偿还责任,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已被撤销或关闭,开办单位(可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找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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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创业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企业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创业单位应当在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依据:《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号文件第五部分(法发(1993)8号)

(1)关于实行法人制度的部分规定如下:“在审理经济纠纷时,要认真实行法人制度。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其拥有或者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不能追究。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其开办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登记时,投资者出资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责令投资者补足出资,清偿债务;注册资本虚假的,启动单位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私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所有者或者合伙人清偿。”(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第188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2 .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本不一致,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 (7)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其他企业虽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的其他条件。

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 564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根据《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第49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当该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可以作为被告,负责清偿债务。无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或者关闭的,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取消,其投资者、上级机关或者开办单位应当直接参与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未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因其经营行为引起的争议,应当作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应当是当事人,并对其经营行为引起的争议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证,债务人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法律,并以法人身份设立新企业的,原企业已成为“空壳”的,可以视为法人,新企业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4页)国务院在《新编经济审判实用手册》中指出:“3 .编制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本机关财务费用或职工福利、奖励和补贴费用的征集资金和对象范围内,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实际资金与注册资本不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设立公司的主管部门或申请人和出资单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当一个企业启动时,出资者一般包括启动单位、股东和合伙人等。如果投资者已全部投资,债务将由企业资产承担,投资者的责任将不予追究(合伙人除外)。投资者不出资、不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追究出资差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第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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