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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对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要怎么办呢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6 19:30:04浏览135次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本不真实的,应当追究注册资本保证人的责任。《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担保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实用大全》,《担保法》实施后担保适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法发(1993)《担保法》号文件规定:“ (6)承包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债权人对乡镇和街道法人集体企业在实施风险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提起诉讼,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发生诉讼时,承包方仍在承包的,企业应当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应根据合同另行处理。2.诉讼案件中,原企业未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负责的,原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企业财产的,还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诉讼案件中,原合同已到期或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或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其在合同期内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可以作为被告。如果企业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承担责任,原承包人可列为第三方参加诉讼。企业对另一方承担责任,承包商根据合同对企业承担责任。”(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保法》 191页)

5.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企业注册时,必须对其注册资本进行检查和审计。验资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向行政机关批准的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如果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无法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金融机构将不承担退出验资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第4号《新编经济审判手册》)。《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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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司法文件选编》第4卷第301页)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验资单位的负债累计额达到其负债限额,则不向同一主体单位的其他债权人支付任何赔偿。被测试单位的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赔偿的,应当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第2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号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清偿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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