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6 21:55:03浏览144次
三。延迟履行期间处理债务利息的程序规则
(a)对迟延履行适用利息
谁应该申请或需要申请等。应根据不同的实施依据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应采取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相结合的原则,以促使执行人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由于《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益的受让人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或放弃,所以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处理。首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通常是判决)已明确告知,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但是,如果申请人不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认为申请人在执行案件时放弃了迟延履行的利息请求权,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迟延履行的双重利息请求权需要由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中提出。 第二,如果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通常是调解文件)未能通知《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要求对执行申请中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支付利息
未能按计划执行的原因划分。依我看,根据执行能力,可以分为客观执行能力和主观执行能力。客观上,被执行人因缺乏财产或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履行义务。
(三)延迟结息的顺序
如果执行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申请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第《民诉法》号判决规定,法院应当按照还款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付款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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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执行金额等于法定清偿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和延期履行清偿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和。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完成后应向双方当事人交付执行对象的详细清单,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并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当事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对法院和执行法官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