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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7民间借贷,民间借贷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8 07:55:02浏览122次

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中国,根据贷款人的不同,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与银行和其他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为了互相帮助而签订的贷款合同。私人借贷

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中国,根据贷款人的不同,贷款合同可以分为与银行和其他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为了互相帮助而签订的贷款合同。

私人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用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生效,这就要求除了当事人的协议之外还要实际交付货币。

(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私人借贷合同通常是自我的

然而,人们在互助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借贷合同是未支付的合同。

与此同时,民法奉行等价与补偿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协议,私人借贷合同就完成了

它是可以支付的,甚至它的利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略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

人民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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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借贷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私人借贷合同通常很小,即使是基于感情

爱和总结,所以在形式上应该灵活方便,易于操作。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它也可以口服或以其他形式服用。

一、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效力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自然人自愿协商,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也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思,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除外。

3.企业间借贷。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及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贷款合同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无效。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并收取贷款期限届满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借款人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加倍。

第二,民间借贷的利率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实际利率可以按以下方式计算:1。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约定利率的标准有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借款人没有义务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款人不得在贷款人要求还款之前支付利息,或者即使贷款人要求还款,借款人也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贷款人催收后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私人借贷的复利

所谓复利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在私人贷款中产生利息的方法,通常被称为“滚雪球式高利贷”。其直接的外部表现是将利息转换成本金,然后计算转换成本金的利息。最终结果是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而基本贷款额保持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高额利润本金。审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且利率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则超额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复利计算”问题应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即贷款人可以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计算复利,这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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