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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性质是什么意思,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8 20:40:04浏览142次

根据记载的证据,涉案资金的流向与李密切相关。李在收取或索要宋的钱款后,在相应的时间段内以假身份“李Xcai”存入李的账户。存取款的时间和金额与李收受、返还宋款项的情况基本一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发后,李的前妹夫刘克清也用李克才的“李克才”身份证从李克才的账户中取出人民币,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返还给宋。通过对上述货币走势的分析,可以判断李在收到宋的汇款后,有可能将该笔款项以假身份“李克才”存入其账户,最终在李的办公室获得刘克清办理的邮政汇款凭证。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上述款项是李从宋处收到的款项,李曾辩称上述款项是通过销售邮政货币取得的,并经笔记本证实,但根据记录,李买卖邮政货币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12万元,且笔记本中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存入李Xcai账户的款项是通过买卖邮政货币取得的。

第三,李利用职权为宋谋取利益的行为。

2011年1月上旬,李在河南核查工作期间与宋有工作关系。根据记录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宋为帮助李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向李支付了款项。李不仅有权对宋的企业进行监督,还能发现企业的相关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宋给了李钱和物资,并要求李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谋取利益。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李与宋之间所谓的“借”关系成为一种掩饰。

第四,退款是逃避调查的掩饰。

李在收到宋的钱和资料后,不仅将钱存入相应的账户,还将涉案的5部三星手机中的4部手机以每部4,000元的价格出售,另一部手机在事发后在李的办公室被收购。如果钱还可以退的话,这种对物品的私人化处理显示了李的主观心理,即他想占有已实现的钱而不想退手机。随后,李得知宋被举报收受他人贿赂并被单位查处后,要求其返还赃款。这不是自愿返回,而是为了掩盖罪行。

李收受或索要宋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借款关系,无论“借款函”是否存在,都不能否认李收受宋财物构成受贿罪。因此,这部分李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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