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经批准的征收管理办法?
律师回答: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国税发〔2009〕377号文和国税发〔2009〕《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号文的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规模以上纳税人不适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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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1)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家或多家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评估、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经济评估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从事股权(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