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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19 21:15:02浏览75次

五、加大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以调解为主,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对于涉及多个贷款人或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导致工人工资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严重情绪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首先要进行调解,重点是调解,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程序的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贷款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益,依法遏制高利贷倾向。贷款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贷款人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按实际贷款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双方仅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在借款期间以利率对逾期还款主张利息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如借款期间双方未约定利率或逾期利率,贷款人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收利息损失,并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依法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并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对于形式有瑕疵的“债务”或“收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是否存在贷款关系;现金交割借款可以根据交割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贷款金额、双方关系以及双方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应根据职权及时调查取证或要求有关部门查明真相。经核实属于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法制裁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正确运用相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现金流困难的正常经营借款人,在不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使借款人尽可能地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可能转移财产或逃避贷款人报告的债务的借款人,要根据情况加强诉讼保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九、积极推进民间借贷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措施,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益。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的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审判标准不一致或执行工作简单化而加剧社会矛盾。根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际审理工作,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认真分析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原因,尽快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20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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