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0 10:50:03浏览98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收款人所在地。

第四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增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拒绝立案、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违法集资等犯罪有关联但事实不一致的线索和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违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条件:

(a)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之日起以现金支付;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的形式,当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如果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本账户,当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私人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在本单位内部以贷款形式向职工集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