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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0 11:00:05浏览122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第17号、第2号《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区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上海市三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讨论达成的共识,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庭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民一[2009]17号

市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根据上海市三级法院经过多次讨论达成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将本意见印发给你们,供案件审理时参考。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高等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报告。

我特此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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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3日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缓解生活和生产困难,特别是解决民间融资困难和补充金融市场短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上海法院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上海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合法民间借贷行为,限制非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统一判断突袭,公平、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如果以前的意见与本内容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

1.当贷款人声称贷款到期时尚未偿还,借款人承认贷款是真实的,但声称贷款已经偿还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如果借款人承认贷款是真实的,但声称已经偿还,这是承认贷款的真实存在。一般来说,借款的事实可以直接得到证实。至于借款人对其已被返还的抗辩,则是一种权利消灭的主张,借款人团队应相应地通过主张事实的存在来承担举证责任。

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有许多贷款,借款人主张贷款已经偿还并提供了付款证明,而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另一笔贷款,或其他债务应依法优先清偿,不能产生清偿有争议贷款的效果,这是一种权利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借方票据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标识

借贷是一种契约行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关键是证明意图表达所指向的对象,这属于事实认定问题,而不是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并结合证据进行判断。

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双方的确定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以借款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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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中贷款的发放与否直接影响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如果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往往是由收款人的指示引起的。如果贷款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实际收款人应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贷款交付的事实。如果借款人拒绝接受贷款,为了查明事实,有效地解决案件,建议增加实际收款人作为诉讼参与方。

4.私人贷款纠纷的案例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借款人是否承认

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明显对抗,或者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审查: (1)借款人认为已经订立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的时间、地点、约定内容、履行过程和经办人等细节; (2)如果借款人认为他收到了大量的款项,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的,他还应检查银行凭证;在交付现金的情况下,还应检查诸如金额、时间、地点、频率、在场人员、贷款人的资金来源以及贷款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如有必要,可以审查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贷款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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