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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来源:民间借贷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1 13:50:12浏览74次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退还或补偿拍卖价格与待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要求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协议不明确,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张。自然人之间的贷款除外,如果贷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中记载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实际贷出的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原贷款本息结清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前一笔贷款的利率不超过24%的年利率,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作为后一笔贷款的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不能计入后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数额的款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

(1)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利息,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已约定但逾期利率未约定的,人民法院支持贷款人的主张,即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有,但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没有利息约定,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民间借贷起诉需要什么

1.法院审理贷款案件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应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任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将被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贷款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当公开传唤债务人应诉。通知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如果贷款关系明确,债务人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编辑介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法律知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私人贷款的利息,所以当我们寻找贷款或向他人借款时,我们应该记住协商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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