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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放高利贷构罪标准,聚众赌博罪放高利贷

来源:高利贷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8 11:45:03浏览87次

自古以来,赌博和高利贷就一直存在,许多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如此,法律也会相应地惩罚他们。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网站将向你介绍一些关于聚众赌博和高利贷犯罪的法律知识。赌博中高利贷的刑法处理

赌博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以资金和财产为筹码获取大量金钱或财产的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犯有赌博罪而向他人支付高利贷的,行为人将提供经济帮助,并作为赌博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第一,直接论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如果行为人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时支付高利贷,则支付高利贷的主体与赌博犯罪的主体是同一人,这是赌博犯罪分子实施赌博犯罪的行为之一。

作为赌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高利贷行为和资金可以直接纳入刑事司法的评价范围。

(1)《刑法》第64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返还赔偿;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财产应予没收. "

(2)《解释》第8条规定:“用作赌注的金钱和货物、用于交换筹码的金钱和货物以及在赌博犯罪中通过赌博赢得的金钱和货物属于赌博资金。如果赌博犯罪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那么赌博资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你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赢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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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资金应予追回;赌博专用设备、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犯罪分子的资金、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理论

与赌博罪或直接开设赌场罪不同,许多人并不直接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而是利用他人的赌博来发放高利贷。那么,这些行为人及其高利贷资金能否纳入刑法的范围?对此,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来处理。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而是通过牟利或者收取中介费、回扣等方式获利,与他人合谋、组织实施赌博犯罪,或者在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时提前与他人合谋,并按照分工承诺在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时发放高利贷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人们在犯赌博罪时应该事先合谋。

(二)行为人不直接参与赌博犯罪,事先没有与赌博犯罪分子串通。但是,在发放高利贷时,如果知道他人从事赌博犯罪,充当赌博资金或赌博营运资金,他会直接协助赌博犯罪,构成片面共犯。

第《解释》号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知道他人犯有赌博罪并向他们提供资金.直接帮助应被视为赌博犯罪的共犯。”当然,在认定赌博犯罪的共犯,尤其是片面共犯时,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之前与他人合谋,或者知道他人正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认定行为人为赌博犯罪共犯的必然要求。 第二,刑法对高利贷资金的处理与直接对赌博犯罪或赌场犯罪的处理基本相同,但对片面共犯的高利贷资金的处理略有不同,应限于有证据证明其投资于赌博活动的资金,未投资于赌博活动的资金不应被刑事没收。

第三,高利润转贷罪、非法经营罪或治安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在与赌博犯罪分子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高利贷现象或线索并不总是直接基于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的共犯。

《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我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那些具有地下银行性质并以高利贷为职业的人应该被定罪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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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偶尔用自己的资金支付高利贷的赌博者,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应通过罚款和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手段予以打击。此外,根据现行《刑法》第175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发放的高利贷资金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可以处罚高利润转贷罪。当高利转贷罪与赌博罪重合时,我们应该选择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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