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注册商标使用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牵水风 时间:2021-06-02 16:44:33浏览69次

如果你拥有商标,最好去商标局注册。注册后,商标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那么注册商标使用的消极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商标使用的消极条件是什么

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因素,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如下:不允许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名优商品专有权、包装装潢专有权等。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者使用某些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10、12、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的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夸张宣传,骗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除外;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登记的,继续有效。

二、禁止注册为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只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缺乏鲜明的特点。以上所列商标,如果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二)申请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在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

如果你拥有商标,最好去商标局注册。注册后,商标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那么注册商标使用的消极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五六懂法网网将为您详细介绍。注册商标使用的消极条件是什么

商标的禁止条件,也称商标的消极因素,是指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

(1)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主要内容如下:不允许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名优商品专有权、包装装潢专有权等。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者使用某些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10、12、1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个方面:

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的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场所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夸张宣传,骗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的除外;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但是,善意取得登记的,继续有效。

二、禁止注册为商标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只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缺乏鲜明的特点。以上所列商标,如果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二)申请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您可以咨询我们在五六懂法网的律师

,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