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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MULTISPEC商标异议案例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潮燎 时间:2021-06-03 16:24:37浏览98次

1993年1月21日,中国* *公司代表一家香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二类涂料等商品上注册“MULTISPEC”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商标“MULTISPEC”初步审定,并于433 《商标公告》号文发布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期间,北京* *信达知识产权局代表* *彩涂专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据反对者称,他的公司是商标“MULTISPEC”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者,是一家集颜料和涂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公司。“MULTISPEC”是其英文名称“MULTICOLORSPECIALTIES”的缩写。反对者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公司向反对者购买的部分产品已经销往中国。被申请人擅自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是不正当行为。

反对者辩称,该公司作为反对者的代理人,完全在中国处理所有的交易会、新闻发布会、广告、印刷和销售。取得成绩后,反对者见利益成熟,悔悟,给公司造成各种困难。

商标局称,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人,擅自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异议人的“MULTISPEC”商标,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是一种没有MULTISPEC的不正当竞争,是《商标法》在中国所不允许的。因此,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是有效的。根据《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初步核准的商标“MULTISPEC”第687270号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异议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未申请注册但为公众所熟知的原商标。《商标法》第27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反对者和被反对者是制造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反对者知道商标“MULTISPEC”是反对者的原英文缩写商标,在涂料等商品中享有声誉。很明显,反对者是第一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人。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属于商业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将被商标局驳回。

1993年1月21日,中国* *公司代表一家香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二类涂料等商品上注册“MULTISPEC”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商标“MULTISPEC”初步审定,并于433 《商标公告》号文发布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期间,北京* *信达知识产权局代表* *彩涂专业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据反对者称,他的公司是商标“MULTISPEC”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者,是一家集颜料和涂料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公司。“MULTISPEC”是其英文名称“MULTICOLORSPECIALTIES”的缩写。反对者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公司向反对者购买的部分产品已经销往中国。被申请人擅自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是不正当行为。

反对者辩称,该公司作为反对者的代理人,完全在中国处理所有的交易会、新闻发布会、广告、印刷和销售。取得成绩后,反对者见利益成熟,悔悟,给公司造成各种困难。

商标局称,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人,擅自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异议人的“MULTISPEC”商标,违反了商业诚信原则,是一种没有MULTISPEC的不正当竞争,是《商标法》在中国所不允许的。因此,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是有效的。根据《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初步核准的商标“MULTISPEC”第687270号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异议主要涉及如何保护未申请注册但为公众所熟知的原商标。《商标法》第27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反对者和被反对者是制造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反对者知道商标“MULTISPEC”是反对者的原英文缩写商标,在涂料等商品中享有声誉。很明显,反对者是第一个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人。这种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属于商业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将被商标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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