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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相正真 时间:2021-06-03 22:24:38浏览115次

巢湖市中级人民;安徽省(公民3x)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三子楚15号

原告佛山方胜(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0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1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X}。

原告佛山市(联合)有限公司诉王2X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方胜(联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0X}和{王1X},被告{王2X}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原陈述,原告是广东省民营企业的代表之一,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他合法使用的注册在国际商品分类第三类洗涤化妆品中的商标“* *乐彩”,是经过精心设计和巨额投资培育的知名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七年,20多个品种。近年来,原告在广告上花费了数亿元,特别聘请了香港影视明星李-。“* *乐彩”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在大、中、小型商场和超市随处可见。商标“* *乐彩”完全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利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恶意模仿,在与原告产品关联的毛巾、头带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纷纷购买。同时,被告在被告生产销售的洗发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包装完全类似的商标和包装,对原告的经济和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经过多方努力,认定被告是侵权行为人,于是依法起诉。原告的具体主张如下: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 *乐彩”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设计专利相同的外包装;3.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商标“* *乐彩”被认定为驰名商标;4.在相关媒体上责令被告向原告道歉;5.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

被告{王2X}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生产的“薇薇”洗发水与原告的“* *乐彩”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商品外,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被告使用未注册的“维维乐彩”商标不违法,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被告销售的发带、毛巾等产品不属于原告商标“* *乐彩”的保护范围。原告商标经核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化妆品和洗涤用品,不包括发带、毛巾等产品。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因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在销售的头带、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乐彩”不属于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也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民{民3X}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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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中级人民;安徽省(公民3x)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三子楚15号

原告佛山方胜(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兴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0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1X},* *群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X}。

原告佛山市(联合)有限公司诉王2X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方胜(联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0X}和{王1X},被告{王2X}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根据原陈述,原告是广东省民营企业的代表之一,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他合法使用的注册在国际商品分类第三类洗涤化妆品中的商标“* *乐彩”,是经过精心设计和巨额投资培育的知名商标。该商标已连续使用七年,20多个品种。近年来,原告在广告上花费了数亿元,特别聘请了香港影视明星李-。“* *乐彩”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并在大、中、小型商场和超市随处可见。商标“* *乐彩”完全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利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恶意模仿,在与原告产品关联的毛巾、头带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纷纷购买。同时,被告在被告生产销售的洗发水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包装完全类似的商标和包装,对原告的经济和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原告经过多方努力,认定被告是侵权行为人,于是依法起诉。原告的具体主张如下: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 *乐彩”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设计专利相同的外包装;3.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商标“* *乐彩”被认定为驰名商标;4.在相关媒体上责令被告向原告道歉;5.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

被告{王2X}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生产的“薇薇”洗发水与原告的“* *乐彩”商标不相同或不相似,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商品外,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被告使用未注册的“维维乐彩”商标不违法,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被告销售的发带、毛巾等产品不属于原告商标“* *乐彩”的保护范围。原告商标经核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化妆品和洗涤用品,不包括发带、毛巾等产品。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失,因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告在销售的头带、毛巾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乐彩”不属于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也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民{民3X}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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