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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我国商标法不保护哪种商标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同河 时间:2021-06-04 17:04:42浏览85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需要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保护遵循地域性原则,这导致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以逐国注册方式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法规向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其他后续业务也需要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在这种背景下,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应运而生,它为申请人提供了与上述逐国注册不同的申请渠道。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组成。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请渠道。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提交申请,并向一个局付费,就可以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后续业务只需到国际局办理手续并支付费用即可完成注册。中国分别在1989年和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中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遵循上述两个国际条约建立的体系。

《商标法》修订前,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即《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由于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通过马德里充分发挥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势。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国际商标注册实践和司法实践都要求提高与国际商标注册相关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效力水平。

《商标法》修订后,根据第21条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实现了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不仅方便了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实践,也有助于商标所有人维护自身权利,对于推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提高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并根据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和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适用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有限的,明确调整的对象是以中国为原产国的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相关申请。

(2)明确以中国为原产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和后续申请的条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三)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已经规定。保护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或者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处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其领土延伸申请。

(5)规定了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包括续展、转让、删除,主要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在中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从国际注册之日或者以后指定的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提出延期申请,可准予延期六个月。转让国际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转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关于申请删除的规定主要涉及被删除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应当符合的要求。

(6)鉴于马德里体系和《国际商标公告》在体系设计和国际注册商标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商标法》和《商标法》在国际商标注册中的适用存在除外情形。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限,也不适用商品分割的规定《商标法》关于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审理。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时应当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转让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或者转让。

来源:法律事务办公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需要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保护遵循地域性原则,这导致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要求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以逐国注册方式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根据每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法规向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关的其他后续业务也需要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申请。在这种背景下,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应运而生,它为申请人提供了与上述逐国注册不同的申请渠道。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组成。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请渠道。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语言提交申请,并向一个局付费,就可以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后续业务只需到国际局办理手续并支付费用即可完成注册。中国分别在1989年和1995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通过马德里体系在中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应遵循上述两个国际条约建立的体系。

《商标法》修订前,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规范性文件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即《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由于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通过马德里充分发挥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势。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国际商标注册实践和司法实践都要求提高与国际商标注册相关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效力水平。

《商标法》修订后,根据第21条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实现了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不仅方便了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实践,也有助于商标所有人维护自身权利,对于推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提高国内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并根据国际条约的发展趋势和修订后的《商标法》对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适用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有限的,明确调整的对象是以中国为原产国的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相关申请。

(2)明确以中国为原产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以及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和后续申请的条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三)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程序已经规定。保护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或者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处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其领土延伸申请。

(5)规定了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包括续展、转让、删除,主要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在中国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从国际注册之日或者以后指定的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提出延期申请,可准予延期六个月。转让国际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应当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人应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转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关于申请删除的规定主要涉及被删除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范围应当符合的要求。

(6)鉴于马德里体系和《国际商标公告》在体系设计和国际注册商标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商标法》和《商标法》在国际商标注册中的适用存在除外情形。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限,也不适用商品分割的规定《商标法》关于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审理。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时应当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的规定,以及商标转让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不适用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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