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地名可以注册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潮燎 时间:2021-06-06 14:44:50浏览133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唐公司诉仁建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商标局公告之前,注册商标尚未取得公示效果,不能对抗第三方使用。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后果,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告* *避风塘食品有限公司(简称* *塘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上海使用“避风塘”一词提供餐饮服务。后来又注册了商标“碧峰堂”,图形商标“避风塘”。经过十几年的运营,在上海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0年,* *唐公司发现被告* *仁健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健源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牌、门口店牌、菜单、店内广告海报上多次单独使用“仁健源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避风塘”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侵犯商标专用权。裁判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XX塘沽公司知名服务的专有名称,人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相比之下,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相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责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6万元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人健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避风塘”一词具有地理含义,被餐馆经营者广泛用作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但在本案中,经过XX塘沽公司的不断使用和宣传,已经起到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了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独特名称。仁建源公司在地理概念和具体菜名中没有使用“避风塘”一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XX塘沽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主要争议是“避风塘”一词是否构成原告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此外,本案还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获准后、公告前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颁发并公告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 *塘沽公司的商标“避风塘”于200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才公布。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月14日,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其效力延伸到所有人,即义务人是任何未指明的人,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的商标侵权。但是,要成为绝对的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的状态必须以某种方式为他人所知。至于知识产权,除了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后自动产生的以外,一般都需要经过法定授权程序,并告知公众。如果一项绝对的权利不为大众所知,客观上是不可能与他人对抗的。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立了商标公告制度。商标公告后,法律推定任何人都应该知道t

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的商标公告,* *唐公司才获得禁止任何人在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类别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注册商标公告之前,商标权的效力体现在权利人有权自行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核准公告后,他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的,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的起点以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为准。因此,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仁建源公司侵犯“避风塘”图文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后果,从2010年1月14日起计算。二、如果当事人援引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生效判决作为抗辩,法院是否会认可?本案中,仁建源公司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支)中字第50号生效判决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在2007年使用“避风塘”标识时,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避风塘”一词并非原告的独创,而是一种特殊菜系和餐饮管理模式的名称。“避风塘”一词作为一个已经被餐饮经营者广泛使用的代表一类特殊风味菜肴和餐饮管理方式的名称,不能作为区分原告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显著标志,原告也不能排除其他经营者使用该词。据此,该公司声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判决过程中,相关案件确实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案件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既判力无法到达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事实上,个别案件的判决都是基于当时具体事实和情况的法律判决。经过一定时间后,随着一些事实的变化,个别案件的有效判决在新的条件下不一定符合新的事实。比如仁建源公司引用的生效判决认定了2003年以前的事实。即使当时的情况属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新的认定也是正常的。本案中,法院认为,* *堂公司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使“避风塘”一词在普通名称之外又有了第二层含义,即可以区分上海餐饮服务业的服务来源,因此可以认定为* *堂公司在上海提供的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综上所述,当事人引用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有效判决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得不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当然并不认可。编者按:在很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商标申请被受理,就有很多当事人错误地取得商标权,如果他人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最后其主张被法院驳回。所以要正确理解《商标法》的正确含义,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抱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唐公司诉仁建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商标注册人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在商标局公告之前,注册商标尚未取得公示效果,不能对抗第三方使用。因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后果,从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原告* *避风塘食品有限公司(简称* *塘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上海使用“避风塘”一词提供餐饮服务。后来又注册了商标“碧峰堂”,图形商标“避风塘”。经过十几年的运营,在上海获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0年,* *唐公司发现被告* *仁健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健源公司)在其经营的餐厅的店牌、门口店牌、菜单、店内广告海报上多次单独使用“仁健源避风塘”、“香港避风塘”或“避风塘”字样,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侵犯商标专用权。裁判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避风塘”一词已成为XX塘沽公司知名服务的专有名称,人缘公司不当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相比之下,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原告的两个注册商标相似,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责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6万元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人健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避风塘”一词具有地理含义,被餐馆经营者广泛用作特定菜肴的通用名称,但在本案中,经过XX塘沽公司的不断使用和宣传,已经起到了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了该公司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独特名称。仁建源公司在地理概念和具体菜名中没有使用“避风塘”一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XX塘沽公司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1年3月2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主要争议是“避风塘”一词是否构成原告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此外,本案还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一、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获准后、公告前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颁发并公告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 *塘沽公司的商标“避风塘”于2009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才公布。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月14日,商标所有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其效力延伸到所有人,即义务人是任何未指明的人,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的商标侵权。但是,要成为绝对的权利,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的状态必须以某种方式为他人所知。至于知识产权,除了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后自动产生的以外,一般都需要经过法定授权程序,并告知公众。如果一项绝对的权利不为大众所知,客观上是不可能与他人对抗的。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立了商标公告制度。商标公告后,法律推定任何人都应该知道t

但直到2010年1月14日的商标公告,* *唐公司才获得禁止任何人在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类别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注册商标公告之前,商标权的效力体现在权利人有权自行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核准公告后,他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的,构成侵权,该侵权行为的起点以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为准。因此,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仁建源公司侵犯“避风塘”图文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后果,从2010年1月14日起计算。二、如果当事人援引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生效判决作为抗辩,法院是否会认可?本案中,仁建源公司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民三(支)中字第50号生效判决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在2007年使用“避风塘”标识时,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避风塘”一词并非原告的独创,而是一种特殊菜系和餐饮管理模式的名称。“避风塘”一词作为一个已经被餐饮经营者广泛使用的代表一类特殊风味菜肴和餐饮管理方式的名称,不能作为区分原告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显著标志,原告也不能排除其他经营者使用该词。据此,该公司声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需要指出的是,在法院判决过程中,相关案件确实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是,案件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既判力无法到达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事实上,个别案件的判决都是基于当时具体事实和情况的法律判决。经过一定时间后,随着一些事实的变化,个别案件的有效判决在新的条件下不一定符合新的事实。比如仁建源公司引用的生效判决认定了2003年以前的事实。即使当时的情况属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新的认定也是正常的。本案中,法院认为,* *堂公司经过十多年的经营和宣传,使“避风塘”一词在普通名称之外又有了第二层含义,即可以区分上海餐饮服务业的服务来源,因此可以认定为* *堂公司在上海提供的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综上所述,当事人引用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有效判决作为抗辩理由,法院不得不做出具体的分析判断,当然并不认可。编者按:在很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只要商标申请被受理,就有很多当事人错误地取得商标权,如果他人使用该商标,就构成侵权,最后其主张被法院驳回。所以要正确理解《商标法》的正确含义,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抱怨。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