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主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片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沙承业 时间:2021-06-06 16:44:50浏览77次

对于商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在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那么,规则模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我们做好理解工作,为了理解内容,我们需要看下面的内容介绍。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是怎么样的

XX协会(机构)

“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号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质量。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应当由(地理标志注册人)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的地理范围(范围具体为乡镇,或者以山川为界)和该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具体质量(包括感官和数量指标)。

第七条在养殖、养殖、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要求(产品不需要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XX”(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XX日内完成下列审查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和产地进行实地调查。

2、经过综合评审,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1.双方签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4.申请人支付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被允许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XX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为XX年。期满继续使用该商标的用户,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续签合同。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的,该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

第四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者应当有专人负责“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保证“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将“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转让、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五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制定和实施;

2.根据需要组织和监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3.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4.监督检查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

5.维护“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7.处理违反这些规则的操作员。

第十七条本规则条款的修改,由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诚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对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产品的投诉。

第六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行为,(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未经(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在本申请书所列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用户违反本规则的,(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收回地理标志认证标志标识,并终止与用户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许可合同;必要时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寻求司法解决。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管理费专项用于商标注册和续展、印制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对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等。以保护声誉

对于商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但在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那么,规则模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我们做好理解工作,为了理解内容,我们需要看下面的内容介绍。五六懂法网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是怎么样的

XX协会(机构)

“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号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产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质量。

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应当由(地理标志注册人)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的地理范围(范围具体为乡镇,或者以山川为界)和该地区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具体质量(包括感官和数量指标)。

第七条在养殖、养殖、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殊要求(产品不需要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XX”(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XX日内完成下列审查工作:

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和产地进行实地调查。

2、经过综合评审,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1.双方签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申请地理标志认证商标;

4.申请人支付管理费。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被允许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XX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为XX年。期满继续使用该商标的用户,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申请续签合同。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的,该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

第四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许可使用人的权利:

1.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使用者应当有专人负责“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保证“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将“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转让、出售或者赠送给他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五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管理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制定和实施;

2.根据需要组织和监督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3.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4.监督检查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

5.维护“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权假冒案件;

7.处理违反这些规则的操作员。

第十七条本规则条款的修改,由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应当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们诚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和处理消费者对使用“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产品的投诉。

第六章“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受相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行为,(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未经(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在本申请书所列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XX”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用户违反本规则的,(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收回地理标志认证标志标识,并终止与用户地理标志认证标志的许可合同;必要时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寻求司法解决。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使用“XX”地理标志证明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XX”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管理费专项用于商标注册和续展、印制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对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等。以保护声誉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