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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废止,商标管理办法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阎咏歌 时间:2021-06-06 21:44:51浏览92次

制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把这个方法的内容分享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五六懂法网的每个人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章

通过印刷、染色、制版、刻字、织造、晒版、烫印、模压、烫印、贴花等方式生产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文章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合法经营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4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具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单独提供复印件。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

第5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的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或者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本应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志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6条

委托印刷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刷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

第7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核实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印。

第8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印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写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由商标印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盖章。商标标识印刷后,商标印刷单位应当在15日内提取标识样本,并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印刷授权等复印件一并记录。

第9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进出口制度,商标标识进出口应当登记建帐。废弃物标志应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10条

商标印刷档案和商标标识入库台帐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11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制企业或者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

第14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当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制、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随着商品配套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人。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的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相关变更、换发和转让证明文件。

第16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请关注五六懂法网网的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五六懂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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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把这个方法的内容分享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五六懂法网的每个人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文章

通过印刷、染色、制版、刻字、织造、晒版、烫印、模压、烫印、贴花等方式生产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文章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合法经营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4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具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单独提供复印件。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

第5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的商标图样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或者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本应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志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6条

委托印刷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刷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刷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

第7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核实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印。

第8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印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写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由商标印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盖章。商标标识印刷后,商标印刷单位应当在15日内提取标识样本,并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印刷授权等复印件一并记录。

第9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进出口制度,商标标识进出口应当登记建帐。废弃物标志应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10条

商标印刷档案和商标标识入库台帐应当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11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制企业或者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

第14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当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制、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随着商品配套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人。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的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相关变更、换发和转让证明文件。

第16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请关注五六懂法网网的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五六懂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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