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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法院,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相正真 时间:2021-06-08 07:24:57浏览102次

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自商标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的法定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就开始了。最后,商标局在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陈述事实和理由后,将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商标权异议制度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就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公平公开的商标认定,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现行关于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保护期的规定(如异议裁定生效日期未超过异议期,因专有权期与保护期相同,本文不予讨论),给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日常取证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一、现行商标异议制度对注册商标由异议裁定其商标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异议不能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异议裁定期满之日起,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的专有权的起算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相同,即从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异议人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该商标的专有权在期限上具有保留的例外性质。法律保留商标异议期满至异议裁定生效日期间的专有权,但该期间的专有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请求禁止他人在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

二、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导致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证书取证的风险

(一)缺乏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六项:核准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处长签发栏。根据第34条第3款,《商标法》标有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从现有的商标注册证来看,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经是异议商标以及异议裁定的生效日期。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的法律文书,一般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为商标管理部门所接受,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常用。现行商标注册证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商标权使用和保护领域的一些误区。

2.现有的获得商标权证据的途径是缺乏的。由于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后复印的取证方法,因其认证效果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简便,通常是涉及执法或司法部门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首选取证方法。虽然注册商标的相关手续可以查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个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在此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确定,从而影响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金额的确定,以及处罚内容是否依法合理确定,是否符合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记录,2009年和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97万件,商标异议申请4.893万件,年均增长明显。但现有的取证方式和手段已经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证据仍然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增加现行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者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期;也可以在所有的商标权证书上统一增加董事签发日期一栏,表明该商标是异议裁定的注册商标,并从董事签发日期前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开始日起,明确保护期开始日。

2.完善中国商标网络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络数据库,使商标信息更加准确、全面、快捷。同时,通过技术问题,从商标网查询的商标信息具有与书证相同的证据效力,便于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获取证据,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确认函的回复。《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只有商标局拥有最可靠的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权。鉴于商标管理层面部门众多,为了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建议市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验证函,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给市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商标权异议制度是指自商标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的法定异议期。一旦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就开始了。最后,商标局在听取反对者和反对者陈述事实和理由后,将做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商标权异议制度是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就初步审定的商标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公平公开的商标认定,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现行关于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保护期的规定(如异议裁定生效日期未超过异议期,因专有权期与保护期相同,本文不予讨论),给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日常取证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一、现行商标异议制度对注册商标由异议裁定其商标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商标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异议不能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异议裁定期满之日起,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法律赋予的专有权的起算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相同,即从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异议人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该商标的专有权在期限上具有保留的例外性质。法律保留商标异议期满至异议裁定生效日期间的专有权,但该期间的专有权不具有排他性和受保护性,即法律不支持其请求禁止他人在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权利。

二、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导致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证书取证的风险

(一)缺乏现行商标权证书的内容和取证方式

1、现行商标注册证内容欠缺。现行《商标注册证》共有六项:核准商品、注册人、注册地址、注册有效期、处长签发栏。根据第34条第3款,《商标法》标有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从现有的商标注册证来看,无法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曾经是异议商标以及异议裁定的生效日期。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法颁发的商标确权的法律文书,一般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为商标管理部门所接受,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常用。现行商标注册证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商标权使用和保护领域的一些误区。

2.现有的获得商标权证据的途径是缺乏的。由于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后复印的取证方法,因其认证效果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简便,通常是涉及执法或司法部门的商标侵权案件的首选取证方法。虽然注册商标的相关手续可以查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案件侦查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个关键内容。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在此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确定,从而影响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金额的确定,以及处罚内容是否依法合理确定,是否符合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记录,2009年和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97万件,商标异议申请4.893万件,年均增长明显。但现有的取证方式和手段已经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证据仍然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增加现行商标注册证中商标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者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期;也可以在所有的商标权证书上统一增加董事签发日期一栏,表明该商标是异议裁定的注册商标,并从董事签发日期前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开始日起,明确保护期开始日。

2.完善中国商标网络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络数据库,使商标信息更加准确、全面、快捷。同时,通过技术问题,从商标网查询的商标信息具有与书证相同的证据效力,便于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获取证据,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确认函的回复。《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法实施条例》。目前只有商标局拥有最可靠的证明商标权的证明权。鉴于商标管理层面部门众多,为了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建议市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验证函,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给市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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