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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十大名牌洋酒,品牌洋酒排行榜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牵水风 时间:2021-06-08 14:24:59浏览60次

今年5月23日,根据商标注册人授权代理人对“红牌”和“黑卡”的投诉,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福田区新城花园的一个仓库。仓库里装满了各种威士忌和洋酒。瓶子的标签上标有“黑卡”、“红卡”或“CHVIAS”,三个工人正在包装。

经调查,“红卡”、“黑卡”、“芝华士”是* *吉品牌有限公司和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威士忌中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依法予以保护。上述仓库查获的酒瓶上的“黑卡”和“红卡”标志与注册商标“黑卡”和“红卡”完全一致,“CHVIAS”标志与注册商标“芝华士”相似。

在操作过程中,仓库负责人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产地证明,涉嫌侵犯“红卡”、“黑卡”、“芝华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侵权的洋酒4266瓶,并对失主提起诉讼。

评论(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科长欧克星):本案涉及两种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本案中的“红卡”、“黑卡”是XX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产品为威士忌、利口酒等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芝华士”是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产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和威士忌 (1)以上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XX吉品牌有限公司和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许可,所有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红卡”、“黑卡”、“芝华士”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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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根据商标注册人授权代理人对“红牌”和“黑卡”的投诉,福田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了福田区新城花园的一个仓库。仓库里装满了各种威士忌和洋酒。瓶子的标签上标有“黑卡”、“红卡”或“CHVIAS”,三个工人正在包装。

经调查,“红卡”、“黑卡”、“芝华士”是* *吉品牌有限公司和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威士忌中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依法予以保护。上述仓库查获的酒瓶上的“黑卡”和“红卡”标志与注册商标“黑卡”和“红卡”完全一致,“CHVIAS”标志与注册商标“芝华士”相似。

在操作过程中,仓库负责人未能提供该批洋酒的合法产地证明,涉嫌侵犯“红卡”、“黑卡”、“芝华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涉嫌侵权的洋酒4266瓶,并对失主提起诉讼。

评论(福田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科长欧克星):本案涉及两种典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本案中的“红卡”、“黑卡”是XX吉品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产品为威士忌、利口酒等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而“芝华士”是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核准的产品包括威士忌利口酒和威士忌 (1)以上三个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依法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XX吉品牌有限公司和芝华士兄弟(美国)有限公司许可,所有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红卡”、“黑卡”、“芝华士”相同、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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