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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商标法释义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端木问凝 时间:2021-06-10 14:05:09浏览81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将改变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解释】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侵权,是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一切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故意或过失行为。当上述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构成商标侵权。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最明显的商标侵权,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无非如下:一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实施这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产地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买,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是商品流通中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可以由生产者自己销售,还可以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样,起到了混淆商品产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种销售也应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被视为商标侵权,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因此,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知道,如果你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就不能按商标侵权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所谓“伪造”,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制编号之外,擅自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批准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买卖该商标,包括批发零售、内部销售和市场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将其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从而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一些立法称之为“反向假冒”,并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将他人合法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消除,用自己的商标代替,冒充为自己的商品销售的行为。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商标注册人未经其同意,将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商标替代后,将其注册商标移除并投放市场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生产者和供应商的误解,阻碍注册商标有效发挥作用,阻碍商标注册人的产品争创名牌。因此,应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有必要在该法中明确增加禁止性规定。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般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以外的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企业标志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者不当利用或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域名或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域名被恶意注册或使用;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行为虽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将改变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解释】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称商标侵权,是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一切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第二,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故意或过失行为。当上述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构成商标侵权。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是最明显的商标侵权,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无非如下:一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实施这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产地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买,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是商品流通中的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可以由生产者自己销售,还可以通过他人的销售活动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样,起到了混淆商品产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这种销售也应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被视为商标侵权,以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一般是故意的,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不是故意的。因此,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知道,如果你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就不能按商标侵权追究法律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所谓“伪造”,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制造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制编号之外,擅自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和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是假的,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批准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买卖该商标,包括批发零售、内部销售和市场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将其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从而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伪造或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这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一些立法称之为“反向假冒”,并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将他人合法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消除,用自己的商标代替,冒充为自己的商品销售的行为。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商标注册人未经其同意,将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商标替代后,将其注册商标移除并投放市场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生产者和供应商的误解,阻碍注册商标有效发挥作用,阻碍商标注册人的产品争创名牌。因此,应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有必要在该法中明确增加禁止性规定。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般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以外的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企业标志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者不当利用或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域名或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域名被恶意注册或使用;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行为虽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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