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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用尽原则国际条约,在商标法中权利用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商标使用作者:弭清馨 时间:2021-06-11 14:05:13浏览137次

企业或品牌会注册自己的商标,通过商标发挥自己的魅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商标权的取得并不容易,要遵循的规定必须要遵守。今天,五六懂法网边肖详细解答了《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穷竭原则的。在商标法中权利用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他人再次销售的,不需要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买方获得产品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则,购买者有权使用和处分该产品,并有权再次出售该产品。相关商品的再销售和使用,如果要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肯定会妨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二、商标注册人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对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在理解穷竭原则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用尽原则是相对于每一种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穷竭主义”,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再对经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拥有控制权,无论购买者随后如何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说商标专用权从此终止。商标专用权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效。

2.“穷竭原则”的前提是商标的使用必须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由他人投放市场的,不存在穷竭原则。被许可人使用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货物的,用尽原则不适用于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货物。

3.穷竭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拒绝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当中国出现第一起反向假冒案件时,有专家认为,根据穷竭原则,反向假冒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的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以上是五六懂法网边肖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访问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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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品牌会注册自己的商标,通过商标发挥自己的魅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商标权的取得并不容易,要遵循的规定必须要遵守。今天,五六懂法网边肖详细解答了《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穷竭原则的。在商标法中权利用尽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他人再次销售的,不需要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买方获得产品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则,购买者有权使用和处分该产品,并有权再次出售该产品。相关商品的再销售和使用,如果要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肯定会妨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二、商标注册人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对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在理解穷竭原则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用尽原则是相对于每一种投放市场的商品而言的。所谓“穷竭主义”,是指商标注册人不再对经商标注册人同意销售的每一件商品的处置拥有控制权,无论购买者随后如何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注册人都无权干预,而不是说商标专用权从此终止。商标专用权在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效。

2.“穷竭原则”的前提是商标的使用必须得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由他人投放市场的,不存在穷竭原则。被许可人使用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货物的,用尽原则不适用于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货物。

3.穷竭原则不适用于“反向假冒”。也就是说,不能以权利拒绝原则否定反向假冒为侵权行为。当中国出现第一起反向假冒案件时,有专家认为,根据穷竭原则,反向假冒不构成侵权,但后来的立法者最终选择了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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