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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破产案件

来源:公司破产作者:业丹丹 时间:2021-06-23 10:11:03浏览71次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案件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选择清算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体都可以是清算组。为了获得更多关于破产案件的清算组怎么产生的知识,五六懂法网边肖将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破产案件的清算组怎么产生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案件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选择清算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体都可以是清算组。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组成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任命。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中聘请;当然,前提是这些员工必须经过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因为,根据《破产法》,清算组应当负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而不是向破产企业的股东大会或上级机关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帮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但我们认为,这些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受聘人员,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具有以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以完成破产清算为目的临时招聘人员;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构成的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没有利益关系,即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经理或者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担任;

5.可转换性,即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清算组成员,特别是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三、清算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国破产法,清算组拥有以下权力:

1、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自破产企业成立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形式是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账簿、业务单据和印章,以代替破产企业进行日常工作。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对财产进行保管、清理、评估、处置和分配,不仅是清算组的权利,也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有权保管和处置破产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清算组行使保管、清理和评估破产财产的权利。清算组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方案,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

3.用破产企业代替必要的民事活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对外的日常事务并没有立即解决,这些任务需要由清算组完成,如参与对外民事诉讼活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原合同。此外,它还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抵销权:排除权和召回权;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案件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选择清算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体都可以是清算组。为了获得更多关于破产案件的清算组怎么产生的知识,五六懂法网边肖将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破产案件的清算组怎么产生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案件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选择清算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主体都可以是清算组。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组成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任命。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中聘请;当然,前提是这些员工必须经过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批准。因为,根据《破产法》,清算组应当负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而不是向破产企业的股东大会或上级机关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帮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但我们认为,这些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受聘人员,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具有以下特殊性:

1.临时性,即以完成破产清算为目的临时招聘人员;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构成的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法院确定;

4.没有利益关系,即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经理或者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担任;

5.可转换性,即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清算组成员,特别是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有渎职行为时。

三、清算组权利有哪些

根据中国破产法,清算组拥有以下权力:

1、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自破产企业成立之日起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形式是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账簿、业务单据和印章,以代替破产企业进行日常工作。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接受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对财产进行保管、清理、评估、处置和分配,不仅是清算组的权利,也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有权保管和处置破产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清算组行使保管、清理和评估破产财产的权利。清算组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方案,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实施。

3.用破产企业代替必要的民事活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对外的日常事务并没有立即解决,这些任务需要由清算组完成,如参与对外民事诉讼活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原合同。此外,它还有权决定是否承认抵销权:排除权和召回权;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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