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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新婚姻法第20条?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3-31 09:40:46浏览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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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第二十条如何解释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这篇文章是关于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丈夫和妻子都有相互赡养的义务。这里的赡养指的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一方有责任供养其配偶。如果丈夫有房子,他应该给妻子提供房子让她住。另一个例子是夫妻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这也是赡养义务的体现。夫妻之间的相互支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换句话说,丈夫有义务赡养妻子,妻子也有义务赡养丈夫。相反,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得到另一方的支持。该条强调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是相互的。夫妻间的相互支持义务与夫妻平等相一致。在历史上,由于夫妻地位不平等,丈夫成了家庭的领袖,而妻子实际上是丈夫的附属品。基于妻子对丈夫的个人依恋,当时许多国家规定丈夫有义务赡养妻子,妻子是丈夫的受抚养人。在现代资产阶级民事立法中,虽然强调自然人权和权利平等,废除了夫权制度,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地位平等尚未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丈夫和妻子有义务相互忠诚、相互帮助和帮助,但也规定丈夫应保护妻子,丈夫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财力和身份接受妻子并满足妻子的生活需求。另一个例子是1896年《民法典》德国第1360条,该条规定,丈夫应根据其社会地位、财产和收入能力供养妻子。如果丈夫不能养活自己,妻子应根据他的财产和收入状况给予他与其社会地位相称的支持。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妇女逐渐获得了经济独立,尤其是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立法也进行了全面调整。过去民法中关于保护丈夫权利的规定已经被丈夫和妻子的平等权利和地位所取代,并且规定了丈夫和妻子相互支持的义务。例如,《民法》法国第215条规定,丈夫和妻子有义务共同生活。197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将以前的条例修改为:配偶双方有义务以与其工作能力相称的方式相互支持。然而,在西方,一些国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夫权观念,如美国。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法律仍然要求丈夫有明确的、不可避免的义务,根据他的经济能力供养他的妻子和孩子。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漫长历史时期(399005年),特别强调夫权统治,并遵循“夫为妻”的原则。妻子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在生活中完全被丈夫控制。在经济上,由于封闭的封建经济模式,男性所有者和女性所有者,以及妻子在经济上也属于丈夫,所以丈夫应该承担起赡养妻子的责任。由于强大而顽固的封建势力,以及中国弱小的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这种夫权制度一直维持到194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确立男女权利平等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进一步确认男女权利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并在第14条中规定夫妻有义务平等对待婚姻

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助问题时,更加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就婚姻期间丈夫和妻子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达成协议。例如,一方或双方应明确拥有其中一项财产或收入。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相互支持是一项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无论丈夫和妻子在财产问题上达成什么协议,他们都不能免除法律上的支持义务。实际上,一些夫妇同意他们的工资或收入属于彼此,但这并不意味着丈夫或妻子只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相互赡养的义务。例如,当一方病重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可能地照顾它并提供相关的治疗费用。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扶养费。如果应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支付,需要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夫妻一方患病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有扶养义务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夫妻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婚姻期间的一项法律义务。离婚时,原夫妻不再承担相互赡养的义务。如果离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根据边肖的介绍,每个人都应该了解新婚姻法第20条是如何解释这个问题的。新婚姻法的颁布重新界定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计划,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共同权益,通过相关和昂贵的法律来规范某些行为,并在夫妻共处期间提供相互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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