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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有必要吗,婚前财产协议书不公正有效吗

来源:婚姻知识 时间:2021-02-21 12:06:01浏览12676次

离婚后,小军被前妻小丽起诉,要求他按月支付1000元作为“房租”。

原来,小军有一套父亲签名的房子。在和小丽结婚前,他签了婚前协议,承诺婚前把自己分得的房子的一半给小丽作为她的个人财产。

小军想不通。他住在房子里,也付了房贷。他应该付给前妻房屋占用费吗?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

婚前把房子份额的50%给女朋友

2016年5月10日,小军和父亲在长沙市岳麓区买了一套房子,双方同意各分摊50%的房款。购房总价60多万,其中首付12多万,房贷48万。

当时小军有个交往的女朋友小丽。2016年9月,小军和小丽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在长沙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根据协议,小军在房子里50%的产权属于小丽婚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军婚前的个人财产。该房屋欠银行的抵押贷款由小丽和小军偿还。上述房屋贷款还清后注销抵押登记后,小军应协助小丽为上述房屋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小丽和小军登记结婚。2018年10月,开发商交房。2019年10月,小军和家人一起搬进了房子。

同年,因夫妻关系破裂,小军起诉岳麓区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小丽与小军的婚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离婚后房子一直是小军的爸爸和家人住的,小丽没有。

要求每月支付房屋占用费

离婚后,小军和小丽因为房子发生了矛盾。小丽认为,这套房子的50%属于她。她曾多次与小军协商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小军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迟演出。小丽诉岳麓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小军从2016年9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39.5个月)每月支付她3.95万元的房屋占用费。

本院一审认定,小丽、小军签名《婚前财产协议》并公证。经共有人小军的父亲同意,小军将该房屋50%的产权给了小丽。本《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小丽和小军离婚后,房子其实是小军和他爸爸还有其他人合租的,但是小丽没有住。小军虽然给了小丽相应的房屋份额,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赠与协议,让小丽行使占有和使用相应份额的利益。小军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小丽。

由于欠银行的抵押贷款尚未偿还,且房屋抵押尚未解除,暂不满足过户条件。因此,本院判决:被告小军限于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房屋过户后小丽使用房屋之日止,按每月800元标准向小丽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

因为合同没有履行,房子可以使用

小军无法接受这个判决。小军认为,该房屋明确规定小丽应偿还购房贷款,但至今未履行按揭还款及装修义务。“我一个人还了银行贷款,判我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丽和小军之间存在赠与,双方签字《婚前财产协议》并公证。经共有人同意,双方赠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成立。

但基于房屋赠与的贷款尚未偿还,因此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男方未交付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于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小军仍然是房屋和丙的所有人

小丽对房子的权利只是债权,不是所有权。由于小丽享有该房屋的债权,其债权只能请求小军交付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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