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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全文的内容

来源:婚姻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1:12:33浏览66次

婚姻法司法解释由三部分组成,是**高法院对《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陈述,是**高法院对现行婚姻法标准的合理补充。《婚姻法解释》第三章强调,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用财产支付首付款,公司向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产交易中心在首付款人的家庭之下,则房产应在离婚时通过双方协议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已备案产权年限的当事人。(情感问题可以用老师的手机或信件来补充:免费获得专业的情感分析来解释你的情感问题。)

一、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条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被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

被告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认为婚姻登记被撤销,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并提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沟通不能成立的请求成立。

如果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确认亲子沟通的诉讼,并出示必要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又拒绝进行无直接证据的亲子鉴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沟通的一方认为亲子沟通成立。

第三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或者无力单独提供饮食、衣着、住房和交通工具的子女要求扶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严重理由且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倒卖、毁损、放纵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危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二)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抚养,必须治疗严重疾病,另一方不得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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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在结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将一方的全部房地产赠与另一方,并且在该房地产发生工商变更前撤回赠与。另一方要求再次执行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担保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第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父母一方婚后购买并由另一方为子女投资的房地产,其产权记录在投资方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地产应确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记录在子女家庭的一方名下,则可以根据各自的

第十条夫妻应当签订婚前房地产买卖协议。**笔款项应与财产一起支付,公司应在银行贷款。婚后,应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偿还。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位于**付款人的家庭,离婚时应通过双方协议解决房地产。

如果不能按上述要求达成一致,人民检察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期限申报方,未偿贷款属于产权期限申报方的个人责任。结婚后,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标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补偿双方的还款、还款和资产的相对增值。

第十一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有效对价,并申请产权期限登记。如果对方认为该房屋已被收回,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以及另一方要求离婚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委托人签约参与房改的房屋。财产权的期限在父母一方的家庭中备案。如果另一方认为离婚时房屋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购房时的注资可以作为债务清偿。

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标准,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检察院不予配合。婚后,养老保险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离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被告以提出离婚或者与人民检察院达成离婚协议为基础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协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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